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本公司提供員工與求職者免於性騷擾的工作與求職環境。本辦法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及《性騷擾防治法》訂定。
本公司目前僱用未滿 10 人。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第 1 項,僱用未滿 10 人的雇主,法律並未要求訂定申訴管道或組成申訴處理單位;但同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對所有雇主都適用:知悉性騷擾時,須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調查須客觀、公正、專業;收到申訴後須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本公司依此辦理,並自行訂定下列申訴管道與處理方式。
一、適用對象
- 本公司員工。
- 透過本公司求職、面談或接受推薦的求職者。
-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客戶、合作夥伴人員,在與本公司人員互動時發生的事件。
事件適用哪一部法律、向誰申訴,依發生場域、雙方身分及職務關係判定:屬工作場所性騷擾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本辦法處理;其他事件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本公司會協助當事人向正確的單位提出。
二、什麼是性騷擾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違反對方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語或行為,造成對方感到被冒犯、被威脅,或影響其工作、求職表現的,都可能構成性騷擾。另外,以順從或拒絕這類要求作為錄取、薪資、升遷等條件的,也屬性騷擾。利用職務上的指揮、監督關係為之者,稱為權勢性騷擾。
常見的情形包括(依準則第 5 條):
- 不適當的凝視、觸摸、擁抱、親吻或嗅聞他人身體。
- 傳送、張貼或播放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文字、圖片、聲音或影像。
- 違反對方意願,反覆跟隨或追求。
- 開性玩笑、評論身材外貌、追問私生活。
- 面談或推薦過程中,以私下約會、身體接觸作為推薦或錄取的條件。
三、預防措施
- 本公司定期向員工說明性騷擾防治規定,並提供相關教育訓練。
- 與求職者面談,原則上在辦公室、公開場所或視訊進行,不在私人住所或旅館房間進行。
- 本辦法在公司內部公開揭示,並刊登於本網頁。
四、申訴管道
| 管道 | 內容 |
|---|---|
| 電子郵件 | jerry.yang@pelift.app(信件主旨請寫「性騷擾申訴」) |
| 申訴專線 | 03-6129003 |
| 書面郵寄 | 新竹市自由路67號8樓之2 朋昇國際有限公司 性騷擾申訴處理人員收 |
| 受理人員 | 楊朋駿 |
申訴可以用口頭、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以口頭或電子郵件提出的,受理人員會做成紀錄,請申訴人確認內容無誤後簽名(準則第 11 條)。申訴內容請盡量包括:申訴人姓名與聯絡方式、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相關證據或證人。
如果被申訴人是本公司的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可以不經本公司,直接向新竹市政府提出申訴(《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2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
五、處理流程
- 受理:收到申訴後,本公司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第 4 項通知新竹市政府。
- 先行保護: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隔離等措施,避免事件再發生;不會因此對申訴人的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變更。需要時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等資源(準則第 6 條)。
- 處理方式:本公司僱用未滿 10 人,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第 1 項,法律並未要求組成申訴處理單位;由上述受理人員依同條第 2 項、第 3 項處理,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僱用人數達 10 人以上時,依同條第 1 項訂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達 30 人以上時,另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依準則第 12 條組成申訴處理單位。
- 調查:以不公開方式進行,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雙方充分陳述與答辯的機會,並避免重複詢問。參與人員與當事人有親屬等關係,或有偏頗之虞時,應迴避(準則第 13、15、16 條)。
- 決議:本公司作成附理由的決議,本公司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準則第 17 條)。
- 結案期限:自收到申訴的翌日起 2 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可延長 1 個月,並通知當事人(準則第 18 條)。
- 後續:調查屬實者,本公司將處理結果通知新竹市政府,並持續追蹤,避免同樣事件或報復發生(準則第 19、20 條)。
六、懲戒與處理
經調查屬實,本公司依情節輕重,對行為人採取下列一種或數種處理:
- 口頭或書面警告。
- 依情節採取其他適當的處分。
- 調整職務或工作地點,避免與被害人接觸。
- 參加性別平等相關課程。
- 經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之 1 第 2 項,於知悉調查結果之日起 30 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行為人不是本公司員工時(例如客戶人員),本公司會通知其所屬單位共同處理(準則第 7 條),並視情況停止相關合作或推薦。
經證實是惡意虛構事實的申訴,本公司也會對申訴人作適當處理(準則第 6 條)。申訴不成立或證據不足,不等於惡意虛構。
七、保密與不報復
- 參與處理的人員對當事人姓名及可辨識身分的資料應予保密,但調查必要、公共安全考量或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準則第 10 條)。
- 依法並依本公司政策,本公司不會因為員工或求職者提出申訴、協助他人申訴或擔任證人,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對待(《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6 條、《性騷擾防治法》第 9 條)。
八、對處理結果不服或本公司未處理
申訴人可以向新竹市政府提出申訴(《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2 條之 1)。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有期限:
- 被申訴人不具權勢地位:自知悉起 2 年內,且不超過行為終了起 5 年。
- 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自知悉起 3 年內,且不超過行為終了起 7 年。
- 事件發生時申訴人未成年:得於成年之日起 3 年內申訴。
- 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得於離職之日起 1 年內申訴,但行為終了起超過 10 年者不予受理。
- 以上期限有重疊時,適用較長的期限。
不屬於工作場所的性騷擾事件,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4 條,按行為人身分向其所屬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提出申訴。
參考法規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3 條之 1、第 32 條之 1、第 36 條(最新修正:民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14&flno=1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14&flno=1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14&flno=13-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14&flno=32-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14&flno=36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第 2 條至第 20 條(最新修正:民國 113 年 1 月 17 日,113 年 3 月 8 日施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9 -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 條、第 7 條、第 9 條、第 14 條(最新修正:民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4 - English: Gender Equality in Employment Act —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