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必須聘有合格的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這是《就業服務法》第 36 條的規定。本公司依規定配置專業人員,並公開證書資料。
法定配置怎麼算
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 條,專業人員人數依公司從業人員人數計算:
| 從業人員人數 | 至少應配置的專業人員 |
|---|---|
| 5 人以下 | 1 人 |
| 6 至 10 人 | 2 人 |
| 11 人以上 | 3 人,第 11 人起每多 10 人再加 1 人 |
已經登記在其他就業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不能重複計入人數。
什麼人可以擔任
依同辦法第 5 條,須通過勞動部的測驗或就業服務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專業人員負責什麼
依同辦法第 7 條,專業人員負責職業性向分析、協助求職人規劃職涯的就業諮詢、查核公司辦理業務的各項申請文件,並依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本公司目前的專業人員
本公司目前從業人員 1 人(負責人 1 位),依前述法定配置,應至少配置 1 名專業人員。
證書影本備索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影本備索,需要時請來信 support@pelift.app。
其他說明
- 專業人員異動時,本公司會在異動日起 30 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同辦法第 23 條),並更新本頁。
- 專業人員不得讓他人借用名義執業(《就業服務法》第 37 條),證書也不得租借或轉租(第 40 條第 1 項第 16 款)。
參考法規
- 就業服務法 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0 條(最新修正:民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3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37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23 條、第 28 條(最新修正:民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2&flno=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