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就業歧視:給委託企業的說明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禁止雇主在招募與僱用時有歧視;同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款也禁止就業服務機構刊登違反該規定的廣告或揭示。因此,委託本公司招募時,職缺條件不能含有歧視內容。
本公司的做法
- 收到職缺需求時,我們會逐條檢查招募條件。
- 發現可能違法的條件,會向您說明原因,並建議改成與工作能力相關的寫法。
- 若條件無法調整,本公司不承接該職缺,也不會私下依該條件篩選人選。
哪些條件不能寫
| 不能這樣寫 | 涉及的項目 | 可以改成 |
|---|---|---|
| 限男性/限女性 | 性別 | 寫出工作實際要求,例如「需搬運 20 公斤物品」「需輪值夜班」 |
| 25 至 35 歲/歡迎年輕人 | 年齡 | 「具 3 年以上相關經驗」「熟悉某某系統」 |
| 未婚佳/已婚者勿試 | 婚姻 | 寫出出差或工時需求,例如「每月出差約一週」 |
| 外型亮麗/五官端正/身高 165 以上 | 容貌、五官 | 「具良好溝通與簡報能力」 |
| 限新竹在地人 | 籍貫、出生地 | 「可配合新竹廠區上班」 |
| 限某宗教/不收某政黨支持者 | 宗教、黨派 | 不寫 |
| 限某星座/某血型 | 星座、血型 | 不寫 |
| 曾參加工會者不予考慮 | 以往工會會員身分 | 不寫 |
| 身心障礙者不適合 | 身心障礙 | 寫出必要的工作能力,個別評估 |
| 限母語人士 | 語言 | 「能以日語與客戶進行商務溝通」,語言要求應對應實際工作需要 |
只有在工作性質確實僅適合特定性別時,才能限定性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7 條但書),須能說明具體理由。
招募時不能做的其他事
依《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雇主招募員工時也不得:
- 刊登不實的廣告。
- 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與就業無關的隱私資料。
- 扣留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 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 4 萬元時,未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
因此,委託本公司招募月薪未達 4 萬元的職缺時,請提供薪資範圍。
違反的後果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者,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主管機關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第 65 條第 1 項、第 3 項)。
有任何職缺條件不確定能不能寫,歡迎先寫信到 support@pelift.app 和我們討論。
參考法規
- 就業服務法 第 5 條、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65 條(最新修正:民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4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65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7 條(最新修正:民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14&flno=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