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平等聲明
本公司在自己的招募用人,以及為企業推薦人才時,都以能力、經驗與職務需求作為判斷依據。
依《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本公司不因下列任何一項因素,對求職者或員工有差別待遇:
| 種族 | 階級 | 語言 |
| 思想 | 宗教 | 黨派 |
| 籍貫 | 出生地 | 性別 |
| 性傾向 | 年齡 | 婚姻 |
| 容貌 | 五官 | 身心障礙 |
| 星座 | 血型 | 以往工會會員身分 |
同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7 條,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及陞遷,不因性別或性傾向有差別待遇;只有在工作性質確實僅適合特定性別時才有例外。
具體做法
- 推薦人選時,只依職務實際需要的條件比對,不參考照片、年齡、婚姻狀況。
- 企業提出含歧視條件的需求時,我們會說明法令並協助改寫;企業堅持時,本公司不承接該職缺。詳見「防制就業歧視宣導」頁面。
- 面談不詢問婚育計畫、宗教、政治立場等與工作無關的問題。
- 歡迎中高齡、二度就業、身心障礙等各種背景的求職者,與其他求職者適用同一套評估標準。
覺得受到不公平對待
請寫信到 support@pelift.app 告訴我們。您也可以向工作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訴,依《就業服務法》第 6 條第 4 項,就業歧視的認定由地方主管機關負責。
參考法規
- 就業服務法 第 5 條、第 6 條(最新修正:民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6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7 條(最新修正:民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14&flno=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