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條款
版本:v1.0.生效日期:2026-07-13(初版,修訂將於本頁公告)
提供者:朋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62175460,登記地址:新竹市自由路67號8樓之2,以下稱「本公司」)
第一條 定義與適用範圍
- 「本服務」指本公司以 Pelift 為名提供之雲端招募管理軟體服務,包含網站、應用程式及相關功能。
- 「使用者」指申請並經本公司開通帳號之個人或法人;「工作室」指使用者於本服務中建立之獨立工作空間;「租戶資料」指使用者於本服務中建立、上傳或經授權匯入之一切資料。
- 使用者申請開通或使用本服務,即視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條款全部內容。
第二條 帳號與工作室
- 本服務採申請制開通。使用者提出申請後,由本公司於合理期間內完成工作室建置並通知開通。
- 使用者應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並就該帳號下之一切活動負責;發現未經授權之使用,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 各方案有其席次上限,帳號僅供受邀成員本人使用,不得共用或轉讓。
第三條 服務內容
- 本服務提供之功能以官方網站公告及系統內實際提供者為準,包含但不限於:候選人管理、履歷解析、信件收發與範本、文件產生、財務紀錄與報表、行事曆、訊息整合等。
- 本服務所提供之 AI 輔助功能(包含履歷解析、評分、摘要及信件草稿),其產出僅供使用者輔助判斷,不構成任何建議或保證;所有對外內容之最終確認與送出,均由使用者為之,使用者應自行審閱其正確性與適法性。
- 本公司為軟體服務提供者,並非就業服務法所稱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提供人才媒合、仲介或推介服務。使用者運用本服務進行之招募行為,應自行確保符合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令。
第四條 費用、付款與發票
- 各方案之費用以官方網站公告為準,均為未稅價格,應另加計營業稅。
- 計費週期分為月繳與年繳。年繳方案依公告折扣計價,以年為單位一次收取。
- 本公司依法開立電子發票;使用者提供統一編號及發票抬頭者,開立三聯式發票。
- 使用者逾期未支付費用,經本公司通知後仍未於七日內補正者,本公司得暫停其使用本服務,補正後恢復。
- 費用調整將於生效日三十日前公告並通知;調整僅適用於通知後之新計費週期。
第五條 免費試用
- 本公司提供七日免費試用,試用期間開放完整功能,無需提供付款資訊。
- 試用期屆滿不會自動轉為付費,亦不自動收取任何費用;使用者得決定是否申請付費開通。
第六條 使用規範
使用者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下列行為:
- 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之歧視性招募行為,或製作、發送含歧視性內容之招募資訊;
- 未經當事人同意或無合法依據,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人資料;
- 發送未經請求之大量商業訊息或騷擾訊息;
- 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權利;
- 對本服務進行逆向工程、規避技術保護措施、未經授權之存取或干擾系統運作;
- 轉售、轉租本服務或以本服務為基礎向第三人提供實質相同之服務。
AI 輔助功能採公平使用原則。使用量顯著異常且影響服務品質或成本者,本公司得通知使用者協商調整;必要時得於通知後限制其 AI 功能使用量。
第七條 租戶資料與個人資料保護
- 租戶資料之權利歸屬於使用者。本公司僅為提供本服務之目的處理租戶資料,不將其挪作他用,亦不提供予其他工作室。
- 使用者就其上傳之候選人及第三人個人資料,保證其取得與利用均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包含已履行告知義務並於必要時取得同意。
- 本公司就個人資料之處理,詳如「隱私權政策」及「個資委託處理說明」,均為本條款之一部分。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
- 本服務之軟體、介面、商標及相關智慧財產權均屬本公司或其授權人所有。
- 本公司授予使用者於訂閱期間內、依本條款使用本服務之非專屬、不可轉讓授權。
第九條 服務水準、維護與第三方服務
- 本公司以商業上合理之努力維持本服務之可用性,但不保證服務不中斷或無錯誤。
- 例行維護將盡可能事先公告;因緊急維護、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服務中斷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本服務整合之第三方服務(包含但不限於電子郵件服務、通訊平台、AI 服務及雲端基礎設施)如發生中斷、變更或終止,本公司將盡合理努力調整因應,但就該第三方事由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責任限制
- 就使用者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所生之任何間接損害、衍生損害、利益損失或資料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本公司對使用者之全部賠償責任,以損害發生前十二個月內使用者實際支付予本公司之費用總額為上限。
- 前二項限制,於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不適用。
第十一條 契約期間與終止
- 使用者得隨時終止訂閱,其效力及退費依「取消與退費政策」辦理。
- 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通知後終止或暫停其使用本服務:重大違反本條款、利用本服務從事違法行為、逾期未付費經催告仍未補正。
- 契約終止後之資料取回與刪除,依「取消與退費政策」及「個資委託處理說明」辦理。
第十二條 條款之修改
本公司得修改本條款。重大變更將於生效日三十日前於網站公告並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於變更生效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視為同意變更。不同意者,得於生效日前終止訂閱。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
- 本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因本條款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本條款某一條款經認定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附註:通訊交易解除權之說明
以個人身分訂閱之消費者,本服務屬「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及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於消費者事先同意後開始提供服務者,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七日解除權之規定。本公司於付費開通前提供七日免費試用作為評估期間,並於付費流程中明確取得使用者之事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