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委託處理說明
版本:v1.3.生效日期:2026-09-01(前版 v1.2、v1.1:2026-09-01、v1.0:2026-07-13。本次修訂:第四條第 5 款改為說明「同一人選由多家持有時,同一時間僅由一位持有租戶取得聯絡權」,其順序與期限依聯盟成員契約;第三條之禁止範圍精確化為「不將其他租戶之委託處理個資提供予本公司自有業務」。修訂將於本頁公告)
本說明為 Pelift 服務條款之一部分,規範朋昇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受使用者(工作室,以下稱「租戶」)委託處理個人資料之權利義務。
一、角色與定位
- 租戶於 Pelift 服務中建立、上傳或匯入之候選人、客戶聯絡人等第三人個人資料(以下稱「委託處理個資」),由租戶擔任個人資料保護法上之蒐集者,決定蒐集之目的與方式。
- 本公司立於受託處理者之地位,僅於租戶指示及提供服務所必要之範圍內,處理及利用委託處理個資,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意旨接受租戶之適當監督。
二、處理之範圍與目的
本公司處理委託處理個資,以提供 Pelift 服務功能所必要者為限,包含:
- 資料之儲存、備份與展示;
- 履歷檔案之解析與欄位擷取;
- 適配評分、摘要與信件草稿之產生(AI 輔助功能);
- 推薦文件、單據之產生;
- 電子郵件之代收發(租戶綁定自有信箱時);
- 聯盟配對之比對運算(詳第四條);
- 租戶指示之其他必要處理。
三、禁止事項
本公司就委託處理個資:
- 不為提供服務以外之目的處理或利用;
- 不出售、出租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予其他租戶或無關第三人;亦不將其他租戶之委託處理個資提供予本公司自有之人才媒合業務(含 JOJO HUNTER 品牌);
- 不用於本公司自身之行銷;
- 不用於訓練 AI 模型。
四、聯盟配對(跨租戶之比對運算)
租戶加入獵頭聯盟後,本公司為提供「你手上的人選可能符合聯盟中某個職缺」之提示,會執行下列運算。本條之目的在於把界線寫清楚:哪些只是運算,哪些才構成揭露。
- 比對的方向:以租戶自己的委託處理個資,比對該租戶依聯盟設定本已可檢視之其他租戶職缺。
- 結果的去向:比對結果僅提供給持有該筆個資的租戶本人。職缺所屬租戶不會因此取得任何候選人資料,亦不會知悉有人被比中。
- 去識別化之跨租戶比對:為避免同一位當事人同時被多家租戶接觸,本公司得以單向雜湊後之識別值(如電子郵件、行動電話)在租戶間判斷是否為同一人。此項比對不向任何租戶揭露其內容,亦不使任何租戶得知其他租戶持有何人。
- 不因本條發生揭露:候選人資料自一租戶流向另一租戶,僅能經由持有租戶之顧問主動推薦,並依本公司與當事人之約定,先提供不含姓名與聯絡方式之摘要、待對方表示意願後始提供完整資料。本條之運算不構成、亦不取代該流程。
- 持有者之聯絡順序:同一位當事人之資料同時存在於多個租戶時,為避免其同時被多方接觸,同一時間僅由一位持有租戶取得聯絡權;其順序與期限依聯盟成員契約之約定。
- 租戶得退出:租戶得隨時關閉聯盟配對;關閉後本公司不再就其委託處理個資執行本條之運算。
五、次委託處理者
- 本公司為提供服務,委託服務商處理部分資料,主要包含:Vercel(代管)、Supabase(資料庫與儲存)、Anthropic(AI 處理)、Nylas(郵件連結),以及寄送通知信件與系統監控之服務商。
- 次委託處理者之新增或變更,本公司將於合理期間前公告或通知;租戶有正當理由者,得表示異議並與本公司協商。
六、安全維護措施
本公司採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意旨之安全維護措施,包含:
- 租戶間資料以工作區(workspace)為單位邏輯隔離,一般使用者與租戶成員在任何介面均無法存取其他租戶之資料;經嚴格授權之維運人員,於排除故障、資安事件處理或法令要求等必要情形下,得於必要範圍內存取,並留存存取紀錄;
- 傳輸與儲存加密;
- 角色權限控管與最小權限原則;
- 重要操作留存變更紀錄(稽核紀錄,系統介面不提供刪改功能);
- 定期備份與還原機制。
七、協助義務
- 當事人(如候選人)向租戶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權利時,本公司於技術上協助租戶完成查詢、更正、停止利用或刪除。
- 本服務內建個資同意書工具,協助租戶記錄當事人同意之範圍與狀態;未取得同意者,系統將限制部分處理行為(如對外推薦)。
- 發生個人資料事故時,本公司於知悉後不遲延地通知受影響之租戶,並提供已知之事故範圍、原因及已採取之措施,協助租戶履行其通知及申報義務。
八、資料之返還與刪除
- 契約終止後 30 日內,租戶得請求匯出其委託處理個資;本公司提供通用格式之匯出協助。
- 前項期間屆滿後,本公司於 90 日內刪除委託處理個資;因備份輪替而暫存於備份中之資料,於備份週期屆滿時一併消除。
- 法令要求保存者,於保存期間內僅為遵循法令之目的留存。
九、保密
本公司及其人員就因提供服務而知悉之委託處理個資及租戶營業秘密,負保密義務;此義務不因契約終止而消滅。
十、租戶之義務
- 租戶保證其蒐集、上傳之個人資料具合法來源,並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或第九條履行告知義務、於必要時取得當事人同意。
- 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特種個人資料,原則上不得上傳本服務;租戶因法定事由確有處理必要者,應自行確保其適法性。
- 租戶應妥善管理其成員之帳號與權限,避免逾越授權之存取。
十一、效力
本說明與服務條款、隱私權政策同為租戶與本公司間契約之一部分;本說明就委託處理個資之規範與其他文件有歧異者,優先適用本說明。